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员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员,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相应保障金。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