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以及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所在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民族中小学和幼儿园,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帮助民族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