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在本市务工、经商和求学等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培训等服务,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