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民族村的经济发展,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保障。国家、省投入的各项少数民族扶持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