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经济服务,给予贴息、技改等方面的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