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关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