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关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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