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文物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应分别列入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应随财政收入增长相应增加。

在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100万元用于文物维修,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