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保护、管理、监督的职权。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土地、园林、宗教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乡、镇文化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当地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