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将合法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给国家、发现出土文物上交国家、在文物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