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依法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行为,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没收和查获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保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