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售、赠送或擅自注销编号。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