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文物馆(库房)建设,按规定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保卫人员。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一、二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代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