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得隐匿、损毁,应立即局部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前往处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