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文物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如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并另行选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