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内禁止进行深翻土、破坏地形地貌等扰乱古文化层的活动。

在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