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如有特殊需要的,属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方案应分别报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