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八条有效市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水运功能定位、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要求,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