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七条有效市航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编制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国家和省干线航道网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规划相衔接。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规划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衔接。编制航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