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九条有效调整航道等级、改变航道通航功能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其中降低航道等级或者取消航道功能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