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