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