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