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三)设置堆场等设施;(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