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监督检查有关航道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