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