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