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六条有效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