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三条有效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障航道畅通,满足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保护的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加强对航道养护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航道畅通。航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养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