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航道、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协调,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