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航道工程建设用地。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和人员安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