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航道工程建设用地。航道工程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和人员安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