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