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承运人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