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销售或者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