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