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区域和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一)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二)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5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三)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