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下列区域和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一)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二)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5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
(三)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