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