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对查获的毒品、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的财物及非法所得,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