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