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处以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