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整改,并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及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