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