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仓储、运输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查验委托单位的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者购用证明。委托单位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者购用证明的,仓储单位不得承储,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