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购用证明。购买后不得擅自出售和转让;确需调剂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