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新设立生产、经营国家规定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