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铲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