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禁贩禁种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铲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