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铲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