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禁贩禁种第二十条已修改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禁止威胁、欺骗、强迫前款所列有关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