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禁止非法持有毒品。

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含籽、壳、叶脂、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