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吸戒毒第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较多的市、县应当建立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强制戒毒办法》以及《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同强制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医疗机构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戒毒康复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