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吸戒毒第十六条已修改戒毒场所对戒毒人员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的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