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戒毒场所对戒毒人员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的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